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7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俊涛与段朝志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霞,段朝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周丽霞,女,汉族。被执行人段朝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丽霞于被执行人段朝志婚姻家庭一案中,依法裁定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段朝志工资2000元以执行本案后,申请执行人周丽霞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7执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