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执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永兰、王新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兰,王新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兰,女。被执行人:王新战,男。申请执行人李永兰与被执行人王新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莒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2017)鲁1122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32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向申请人进行调查,因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未送达被执行人,故(2017)鲁1122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现特申请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122执14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德审 判 员 宋金波人民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京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