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行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启东市红丰织造厂与启东市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红丰织造厂,启东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初204号原告启东市红丰织造厂,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施红如,投资人。委托代理人黄剑钟(曾用名黄建忠),男,1962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启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黄卫锋,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红丰织造厂诉被告启东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启东市红丰织造厂以其起诉内容有误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启东市红丰织造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红丰织造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启东市红丰织造厂负担。审判长 张志新审判员 郁 娟审判员 谭松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超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