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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6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程四红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四红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6刑初7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四红,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被顺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1日被顺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四红污染环境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四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3日16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2014年6月份,被告人程四红伙同李辉(另案处理)、石红树(另案处理)、王瑜(已判决)及张恒(已判决)等人在顺平县城关镇西尧城村西一旧厂房内,非法利用工业用盐、硫酸、铬等有毒有害工业原料加工羊皮,加工羊皮所产生的有毒害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净化,私设渗井、暗管将污水排放到地下,对地下水、土地等造成污染。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以认定被告人程四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程四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被告人程四红伙同李辉(另案处理)、石红树(另案处理)、王瑜(已判决)及张恒(已判决)等人在顺平县城关镇西尧城村西一旧厂房内,非法利用工业用盐、硫酸、铬等有毒有害工业原料加工羊皮���加工羊皮所产生的有毒害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净化,私设渗井、暗管将污水排放到地下,对地下水、土地等造成污染。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2014年6月13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并于2014年6月14日立案侦查。2、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2月4日,程四红投案。3、顺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案中队证明6份,证实李某、石某、程四红涉嫌污染环境案卷中的复印件复印与张某1、张某2、张某3、刘某2军的污染环境卷,与原件无异;石某、程四红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中,犯罪嫌疑人段某,男,身份证号130636198206140514经多次摸排抓捕,尚未抓获;经工作暂未能落实李某、段某二人具体身份,未能落实张某3供述中叫“风”的人的具体身份,未能找到刘某2军供述中叫“小军”的人,未能找到白某供述中叫“张某4”的人。4、户籍证明信,证实程四红的户籍情况。5、保定市环境保护检测站监测报告,证实顺平县环境保护局委托送达的样品“蠡县张某3、白某洗皮厂外排坑废水”检测项目总铬浓度为4.67mg/L;六价铬浓度未检出。有证标准样品检测结果水质总铬标准值0.499mg/L,测定值0.512mg/L。6、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照片,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证书、证明及原始记录,证实顺平县环境保护局委托送达的样品“蠡县张某3、白某洗皮厂外排坑废水”检测项目总铬浓度为4.67mg/L。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附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本案中厂房现场情况。8、辨认笔录,证实李某分别辨认出石某、程四红、王某;石某分别辨认出李某、程四红、王某;程��红分别辨认出李某、石某、王某;王某分别辨认出李某、石某、程四红;张某1辨认出李某。9、同案犯李某供述,2014年5、6月份,石某找到其一起洗皮某,其联系了蠡县的张某1,张某1同意参股,顺平的股份还有段某、程四红、王某、石某,其投资了三五千元钱,投资的钱由石某管着。厂子由段某和石某管理。技术方面由蠡县的人负责,张某1介绍来五六个工人。加工厂没有合法手续,里面一共有七八个转鼓,污水排到望都县一个废旧砖厂的大坑里。一共干了半天多。10、同案犯石某供述,2014年5、6月份,李辉和蠡县的张恒找到其商量想在顺平西尧城村南的旧厂房洗皮某,后西尧城村书记段某及程四红也参股进来。其记不清王某是怎么参股的了。每股出12000元钱,王某出的少点,投资的钱由其管理。平时厂子由段某管理,厂子里一共七八个转鼓,��正干活的就四五个转鼓。加工羊皮的水通过地下暗管排到望都县郭村的一个废旧砖厂的大坑里。张某1从蠡县找人负责技术方面。一共就干了半天,其不知道洗了多少皮某。11、同案犯王某供述,2014年5、6月份,其与李某、石某、程四红、段某一起经营洗皮厂,石某和段某负责厂子,李某负责联系洗皮某的技术员工,其负责与村民协调污染地的事,程四红负责环保局检查协调关系。段某在村里具体干什么不清楚,平时他们负责厂子的建设和生产。李某认识联系的蠡县会洗皮某的技术人员。平时洗皮厂就石某和李某在那盯着。调试机子和洗皮某一共花了两三天时间,真正干起来也就半天。加工羊皮的转鼓有八九个,产生的污水通过地下的下水道排放到大坑里,其不知道加工羊皮时都使用什么原料,加工了多少羊皮,赚没赚钱。12、同案犯张某1供述��证实其帮忙给顺平县一年洗皮厂买加工羊皮的设备及找工人,这个厂子的老板是李某和段某。2014年5月28日,其到顺平的时候,厂房已经建好了。其在蠡县帮忙买的转鼓,并找工人安装。其没有投资,都是顺平那个男的投资的,投了十万。其在厂子里放置了四台削肉机,每台机子每天挣三四百元钱。其介绍张某3和张某2到这个厂子干活,其不在的时候,张某3负责管理,刘某2军负责加工羊皮,张胜利具体是管理收费。白某是洗皮某的客户。其还负责介绍蠡县的客户,挣一些介绍费。加工厂一共有十台转鼓,一个转鼓可以洗2000张左右羊皮,用2吨水,洗一鼓7000元钱,至案发一共洗了7鼓。洗皮某用硫酸、苏打、化肥等化工原料。洗过皮某的水排到厂子西南角一个沉淀池,从沉淀池一根埋在地下的管子排放到了洗皮某厂外面西边一个废旧的大坑里。这个厂子一共挣了5万元��。13、同案犯张某3供述,2014年6月8日,其通过张某1介绍来到这个加工厂干活。这个厂子没有合法手续,有好几个老板,有一个顺平的人,不经常来,还有一个任丘的老板,张某1也有股份,因为平时都是他在管理厂子,他还负责介绍客户,厂子里有四台削肉机也是他的,张某2也是老板,有三四个转鼓是他的。张某1不在的时候,其帮着张某1管理,也修机器。顺平那个老板不经常来,有一个叫什么风的人帮他盯着厂子,平时负责买菜,有人来查就通知工人关机器,并负责和附近找事的老百姓协调。这个叫什么风的身高1.75米左右,中等偏胖,头比较大,眼睛也大,顺平县口音。这个厂子只管加工,一共有十个转鼓,一个转鼓能洗二千张皮某,加工一鼓就是几千元钱。至今一共加工了5鼓。正在加工的羊皮是蠡县北界河村一个姓白的人的。洗皮某的工人有六七个,都是四川的,其不知道名字,每天工资二三百元钱。皮某来了放到转鼓里,刘某2军负责往里面加盐、硫酸、碱等化工原料,加工皮某的污水是蓝绿色的,有一股刺鼻的味道,都排放到了下水道里,流到了一个被挖了土的大坑里,会污染当地环境。14、同案犯刘某2军供述,2014年6月11日,其通过蠡县的小军介绍来到顺平这个加工皮某的厂子,每天100元工资。这个加工厂没有合法手续。其不知道老板是谁,只知道张某3负责管理,其有什么事情就找张某3。这个厂子就是加工做衣服用的羊皮,其负责洗皮某。加工厂一共有十个转鼓、七八个工人,每个转鼓一次可以洗2000张皮某,洗皮某用工业用盐、铬揉剂、硫酸等化工原料。正在洗的皮某有一鼓是白某的,另外一鼓不知道是谁的。其负责放羊皮、加水和原料,洗完把水倒出来,再把羊皮弄出来。加工厂的西南角处有个水泥池子,里面有个排水管,埋在地下一直通到加工厂外面,加工皮某的废水先从地沟排放到水泥池处,水泥池里的污水在从埋在地下的管子排放到加工厂外面,会污染环境。15、被告人张某2供述,其以前在任丘一个洗皮某的厂子打工,认识了蠡县叫什么恒的人。后来经过这个人介绍来到顺平县尧城村这个加工羊皮的厂子打工,每天工资150元到200元,还没有发过工资,其负责机器的维护以及打杂干些零碎活。这个加工厂在村子南边,没有合法手续,是偷着开的,老板是顺平人,不知道姓名。厂子里大概有十来个工人,有四川泸州的,有任丘的,有蠡县的,有10台洗皮某的转鼓机子及四台削皮某的机器,每台转鼓机器能洗一吨多的皮某,大概有2000多张。正在洗的皮某是蠡县留史镇运来的,洗皮某时加盐、酸、柔软药剂等,洗皮某的废水是绿蓝色,气��刺鼻,都排到厂子附近一个废弃砖窑的大坑里去了,会污染环境。16、同案犯白某证言,证实其在蠡县是卖洗皮某的化工原料的,包括小苏打、氯化铵、甲酸钠、胰酶、蛋白酶,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014年6月12日,蠡县张某4联系好顺平一个洗皮某的加工厂,让其跟着车将他的一车羊皮送到这个加工厂洗,大约有二千张左右皮某,每张皮某三十多元,这车皮某一共价值六万多元。洗皮某的化工原料是其在蠡县买的,其将皮某运到顺平,用其化工原料洗,洗好后再把皮某运回去,从中挣差价。蠡县查的严,所以来顺平偷着洗皮某。其到了这个加工厂,还负责配加工原料,都是四川的工人洗皮某,其有事情就找张某3。正在加工的羊皮一共有两鼓,一鼓是其拉来的羊皮,还有一鼓不知是谁的。洗皮某的污水不经处理就排到下水道里,会污染环境。17、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西尧城村南一处旧厂房是其2013年承包的。2014年,其将该旧厂房租给了蠡县的张某1,一年一万的租金,说是加工毛巾。18、被告人程四红供述,2014年五、六月份,其与石红树、李辉、王瑜、段伟一起在顺平县西尧城村西南一个废旧厂房里非法加工羊皮,洗皮某的事情主要由李某、石某管理,段某也帮忙看着。其负责协调环保局,王某负责协调村里。有其和王某、李某、石某、段某五个人的股份。每个人算个股份,挣了钱均分。石某管钱,投资了3000元。其他人出没出钱,出了多少不清楚。调试机子和洗皮某一共就2天,有五六个工人,不知道加工了多少羊皮,加工羊皮用的转鼓有六七个,加工羊皮时用盐和其他化工原料,产生的污水排放到厂子南边一个大坑里。19、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王某、张某1、刘某2军、张某2因本案均被判处刑罚。20、诊断证明书、出院介绍信,证实程四红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诊断及出院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四红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加工羊皮所产生的有毒害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净化,排放到地下,对地下水、土地等造成污染。其行为侵害了国家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程四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四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 淼审判员 齐震虎审判员 张新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苑佳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