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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卢小华、胡全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小华,胡全英,唐荣萍,江西远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卢小华,男,汉族,1987年2月27日生,住赣州市宁都县。被执行人:胡全英,女,汉族,1978年12月2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唐荣萍,女,汉族,1973年9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江西远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嘉定镇水东城南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清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卢小华与胡全英、唐荣萍、江西远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9万元及相应利息。该案已执行款项为0元。本案查封了胡全英名下房产,但因该房产存在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70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国海代理审判员  徐章平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