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3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廖建华、吴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华,吴乐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353号之二申请人:廖建华,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申请人:吴乐敏,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廖建华与被申请人吴乐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乐敏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虹桥镇环城西路虹桥花园2幢4××室的不动产进行保全;后本院依法作出(2017)浙0382民初6353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8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乐敏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虹桥镇环城西路虹桥花园2幢4××室的不动产【房产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3××77号,土地权证号:乐政国用(2015)第008122】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虞成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童瑶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