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海县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海县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民催12号申请人:宁海县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923139-6),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186号。法定代表人:姜倩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海县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300051/43575936、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7日、到期日为2017年6月27日、票面金额68600元、出票人为宁波如强模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海县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支行的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海县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海县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葛向斌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代理审判员 李 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