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6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海县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海县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民催12号申请人:宁海县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923139-6),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186号。法定代表人:姜倩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海县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1300051/43575936、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7日、到期日为2017年6月27日、票面金额68600元、出票人为宁波如强模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海县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支行的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海县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海县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葛向斌代理审判员  赵银芝代理审判员  李 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