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先富与卢卫强、李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富,卢卫强,李科,董士军,济源市隆安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刘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519号原告:王先富,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冯信元,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卫强,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李科,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董士军,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济源市隆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石板沟村东。法定代表人:任春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军,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2层。代表人:陈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丹,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富与被告卢卫强、李科、董士军、济源市隆安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刘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先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