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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漳州千禧餐饮有限公司、漳州千禧餐饮有限公司角美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千禧餐饮有限公司,漳州千禧餐饮有限公司角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497号被执行人:漳州千禧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北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68087331-4。法定代表人陈国清,董事长。被执行人:漳州千禧餐饮有限公司角美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石厝村角海路丰泰财富广场,组织机构代码:58530829-6。负责人陈国清。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漳州千禧餐饮有限公司、漳州千禧餐饮有限公司角美分公司诉讼费用一案查明,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3688号民事判决书已进入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没有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81执49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郑建东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伟鹏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