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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侯宗怀诉东森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宗怀,陕西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832号原告:侯宗怀,男,1962年2月3日生,住陕西省凤翔县。被告:陕西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火炬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学仁,执行董事。原告侯宗怀与陕西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宗怀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宗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宗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侯宗怀承担,其余13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应秀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