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3民初1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董玉龙与被告南充美媛臣医疗美容诊所、陈建平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龙,南充美媛医疗美容诊所,陈建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790号原告:董玉龙,男,汉族,河南省方城县博望镇博望村人。被告:南充美媛医疗美容诊所。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1号天来大酒店10栋21层4号。法定代表人:罗强。被告:陈建平,男,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龙诉被告南充美媛医疗美容诊所、陈建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59.00元,由原告董玉龙负担。审 判 长  何晓莉人民陪审员  蒋国胜人民陪审员  李文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