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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6财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郭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财保145号申请人殷某某。被申请人郭某某。申请人殷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某某驾驶的豫XXX**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郭某某驾驶的豫XXX**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扣押于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殷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