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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与禹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禹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663号原告: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金龙大道南路185号。法定代表人:贺小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禹XX,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禹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禹XX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唐军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钟黔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