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与禹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禹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663号原告: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金龙大道南路185号。法定代表人:贺小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禹XX,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禹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禹XX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邵东县荣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唐军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钟黔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