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监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烟台景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许春清、敦煌市西部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甘民监014号烟台景泰投资有限公司:你公司因与许春清、敦煌市西部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甘民二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以许春清在律师执业期间私自收取委托人法律服务费用、私自接受委托并同时为利益冲突双方提供法律服务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由此取得并出让股权的行为因违法而无效,原判对此认定及判处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调卷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可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管理。而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应当依照民事法律规定来评判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情形,并不必然影响当事人所实施的相应民事行为之效力,故原审判决对此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本院(2015)甘民二终字第241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及判处结果正确。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