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4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霍正广与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正广,刘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民初4607号原告:霍正广,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刘冰,女,198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逊克县。原告霍正广与被告刘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于2011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22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欠原告6万元,于2015年10月22��前付清,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按期还款,至起诉日止尚有37000元借款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偿还。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7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未答辩。原告为证实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户口、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证据二、结婚证及注销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已离婚。证据三、借据及离婚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债务关系。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一、二、三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12月1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5年9月2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载明:今借霍正广6万元整,于一个月内归还。2015年9月22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书约定:女方欠男方6万元,于2015年10月22日前付清。后被告偿还部分欠款,现尚欠原告37000元未还。根据对上述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37000元至今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借款的行为,也实际形成了民法上的借贷关系,即实际隐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关系,原告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霍正广借款本金37000元。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刘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波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人民陪审员 陈东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