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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24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林支行申请执行邓小东、李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林支行,邓小东,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0724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安县花荄财之源建材门市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前进综合市场10幢10、11号,注册号:510724600164645。经营者:周丽,女,1989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河清镇。被执行人:蔡超,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灵兴镇。本院执行安县花荄财之源建材门市部申请执行蔡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724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蔡超的银行存款9538.40元予以划拨至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琼莹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涣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