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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2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花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花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1436号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治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艺萌、陈超,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杨花兰,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津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责人刘建军,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花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中,因原告主张向二被告追偿垫付给张继伟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交强险限额已全部赔付给张继伟,按本院(2016)豫0322民初16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杨花兰按事故责任对张继伟医疗费全额除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外,剩余部分承担80%的赔偿责任数额为580000元。在被告杨花兰提出原告所主张垫付张继伟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41508.66元,在其应赔偿张继伟的医疗费数额中并未扣除,自己不应承担重复赔偿抗辩的情况下,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0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收取2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怡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