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民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任立军因与被上诉人郭志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立军,郭志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立军,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委托代理人李孝林,男,195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志宇,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川县。上诉人任立军因与被上诉人郭志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6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任立军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任立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立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上诉人任立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晋文红审判员 王彦东审判员 姜广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胜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