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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8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国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国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310号原告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大安小区A栋404号。法定代表人姜英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繁光,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孙国胜,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原告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国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孙国胜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和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