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4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母先吉、贵州大固置业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母先吉,贵州大固置业有限公司,刘建明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母先吉,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大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上坝乡八一村民顺组。法定代表人:钟国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刘建明,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上诉人母先吉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大固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刘建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5民初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母先吉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母先吉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母先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20.00元,减半收取1710.00元,由母先吉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李宗洪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