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刑更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魏向兵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向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更第163号罪犯魏向兵,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大同市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09)同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向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09)晋刑一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13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2月5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33年2月4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魏向兵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向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2月、2015年6月、8月、2016年2月、4月、9月、12月、2017年3月共获监狱表扬八次,2017年5月剩余考核积分3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使用认定审批表、2017年度计分考核罪犯登记台帐、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魏向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酌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向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32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并处收个人全部财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李 月审判员 李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