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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潘阳平与陈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阳平,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841号申请执行人:潘阳平,男,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壁山区。被执行人:陈霞,女,1987年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潘阳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渝永证字第663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陈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潘阳平尚有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已将陈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陈霞限制高消费、对陈霞限制出入境,对陈霞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予以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斌审 判 员  李文德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体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