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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江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654号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149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军,男,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仁里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琳,男,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仁里支行员工。被告:江建平,男,汉族,居民。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江建平贷款已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计308元,由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晓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微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