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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寿中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寿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23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寿中,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1991年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9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0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寿中犯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寿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招摇撞骗的事实1、2016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寿中窜至南昌市迎宾大道迎宾国际家居广场“思进办公家具”店中,找到店主李某,称自己是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后勤人员,向被害人李某提出要求购买20万元茶水柜,后被害人李某请被告人李寿中吃饭,且买了一包价值人民币45元的硬中华香烟给被告人李寿中。2、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寿中窜至南昌县振兴大道金屋装饰城的“福生石材店”,对店主郑某谎称自己是江西省林业厅后勤部门负责人,向被害人郑某提出采购一批石材并要求收取回扣。同年12月20日,被害人郑某请被告人李寿中吃饭、唱歌,且买了一包价值人民币65元的软中华香烟给被告人李寿中。3、2017年1月3日,被告人李寿中窜至南昌县振兴大道月星家居内的景岗卫浴专营店,找到老板涂某,谎称自己为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设施工程部负责人,向被害人涂某提出要购买70多万元设备并要求收取回扣。后被害人涂某安排被告人李寿中到南昌县“绝味牛肉馆”吃饭,并买了两包价值人民币130元的软中华香烟给被告人李寿中。4、2017年1月3日,被告人李寿中窜至南昌县月星家居内的富林地板专营店,对该店老板杜某谎称自己是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设施工程部负责人,向被害人杜某提出要采购13万元地板。后被害人杜某请被告人李寿中吃饭、唱歌,且买了一包价值人民币24元的芙蓉王香烟给被告人李寿中。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郑某、涂某、杜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事实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李寿中谎称自己为国防部正师干部,向江西华鑫称重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赵某提出要采购地磅并要求收取1万元回扣。随后,被害人赵某从河南老家驱车赶往南昌,当晚两人在南昌县迎宾大道桂花村大酒店见面。第二天被害人赵某安排被告人李寿中到宜春公司考察花560元请其吃饭,考察回南昌后还安排被告人李寿中到南昌县“绝味牛肉馆”吃饭,饭后去维也纳酒店钻石KTV唱歌,因无合适包箱未唱而离开,后两人在昌南客运站附近分手。2、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李寿中窜至南昌县八一乡永固箱柜厂被害人高某公司内,谎称自己为抚州市国防部门工作人员,向被害人高某提出采购箱柜。后被害人高某请被告人李寿中吃饭,并买了一包软中华香烟给被告人李寿中。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高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李寿中辩称其没有骗得赵某5000元现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事实,只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李寿中又予以否认,综上,公诉机关对该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被告人李寿中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寿中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李寿中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又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寿中多次作案,具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李寿中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寿中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兰人民陪审员  熊莲娣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