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4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4065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与徐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徐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4065号原告: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苇城南路505号新江南大厦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638614M。法定代表人:裘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徐蓉,女,1976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山乐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加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轶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