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3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樟树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樟树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杨春兰,熊建胜,帅小栋,熊建斌,曾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3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负责人:彭平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樟树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江南华城。法定代表人:杨春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春兰,女,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熊建胜,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帅小栋,男,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熊建斌,男,196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张家山。被执行人:曾金梅,女,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张家山。本院在执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樟树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杨春兰、熊建胜、帅小栋、熊建斌、曾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樟树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杨春兰、熊建胜、帅小栋、熊建斌、曾金梅归还欠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合计18717670元。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熊建斌所有的位于高安市八景镇高胡公里以北产权证号为:高房权证八字第××号、第××号房产进行了司法网络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向我院申请对上述房产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熊建斌所有的位于高安市八景镇高胡公里以北产权证号为:高房权证八字第××号、第××号房产作价13500000元(第一次拍卖流拍价),交付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抵偿所负债务18717670元中的部分。以上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武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