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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恢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国培与张郁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培,张郁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恢136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培,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张郁睿,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刘国培与被执行人张郁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民三终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郁睿应向申请执行人刘国培赔偿40544.01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8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方案如下:一、截至2017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已支付20544.01元,被执行人尚欠赔偿款20000元、利息1758元及案件受理费879元,合共23181元。被执行人承诺从2017年5月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直至全部清偿为止。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下的所有执行请求。二、若被执行人逾期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按照原审判决书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三、本案的的执行费54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自觉按照协议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民三终字第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兆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