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赵学科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3刑初3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学科,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射阳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射阳县,住盐城市盐都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9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2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诉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学科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学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赵学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保健品交易的手段,诈骗作案10起,骗得人民币458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赵学科通过旺旺软件添加湖南省新化县的谭某为好友,请其代购2件膏药,同时将印有虚假厂商电话的产品包装图片发给谭某,并支付定金人民币400元。后谭某拨打产品包装图片上的电话,向赵学科扮演的厂商订货,并通过支付宝向赵学科的农业银行账号62×××77转账货款人民币4000元。收款后,被告人赵学科寄给谭某一箱护手霜,谭某发现被骗。2、2016年4月5日被告人赵学科以买家的身份使用旺旺账号“天下康”添加安徽省太和县的马某(旺旺昵称“金力保健品”)为好友,称要批发2件绿多邦远红外筋骨痛可贴,同时将印有虚假厂商联系方式的产品包装照片发送马某。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人赵学科支付定金人民币500元,并留下收货地址、收货人姓名等虚假信息。马某拨打包装盒上的电话400××××7611,向赵学科假冒的厂家订货,谈好价格后,马某通过支付宝向赵学科的农业银行账号62×××77转账货款人民币2400元。后马某没有收到货品,发现被骗。3、2016年4月9日,被告人赵学科使用昵称为“我的人生是乐”的旺旺账号添加南通市经济开发区的孙某(旺旺昵称“niunaijiakafeisun”)为好友,谎称要批发苗草奇贴2件,同时将印有虚假厂商电话的产品包装图片发给对方,并通过微信支付300元定金。后孙某拨打图片上的电话,与被告人赵学科扮演的保健品厂商联系订货。同年4月12日,孙某支付宝向赵学科的农业银行账号62×××77支付货款人民币3000元。赵学科给孙某100盒晕车贴和160盒苗芳百草远红外磁疗贴,孙某发现被骗。4、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赵学科通过旺旺账号(昵称“购物狂15340”)添加江西省永丰县的肖某为好友,让其代购2件苗王酸痛贴,同时将印有虚假厂商联系方式的产品包装盒图片发给对方,并通过微信(账号:zz54×××96)转账定金人民币300元。后肖某拨打图片上的电话400×××8-7611,与赵学科扮演的保健品厂商联系订货,赵学科借故让肖某同其虚构的专门销售员“赵祥”联系。肖某遂与赵学科扮演的“赵祥”联系订货,后通过支付宝向赵学科农业银行账户62×××76(户名:江海燕)转账货款人民币4300元。同年4月22日,肖某收到400盒臧莲奇贴,被告人赵学科谎称发错货,并采取相手段再次骗取肖某货款人民币4100元。肖某发现被骗后报警,赵学科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肖某。5、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赵学科通过旺旺账号(昵称“购物狂15340”)添加江西省永丰县的巫某为好友,让其代购3件臧莲奇贴,同时将印有虚假厂商联系方式的产品包装图片发给对方,并支付了定金人民币800元,后巫某拨打电话131××××3398与赵学科扮演的厂商联系订货,并向赵学科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62×××76汇款人民币3500元。同年4月22日,巫某仅收到200盒臧莲奇贴,发现被骗报警,多次联系赵学科后将钱款要回。6、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赵学科虚构买家身份,使用昵称为“天下康”的旺旺账户添加浙江省金华市的郑某(昵称“依人之衣”)为好友,称要批发2件绿多邦远红外筋骨痛可贴,同时将印有虚假厂商联系方式的产品包装图片发送给对方,并支付了定金人民币300元。郑某拨打图片上的电话131××××3398与赵学科假冒的厂商联系订货,并向赵学科微信账号“zz54×××96”(昵称“月光如景”)转账货款人民币3900元。郑某收到了赵学科寄出的臧莲奇贴,发现被骗。7、2016年5月5日,被告人赵学科通过旺旺添加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的赵某为好友,让其代购3件臧草奇贴,同时将印有虚假厂商联系方式的产品包装图片发送给对方,并通过微信账号“zz54×××96”支付了定金人民币300元。赵某拨打电话131××××3398与赵学科假冒的厂商联系订货,并向赵学科农业银行账号62×××77转账货款人民币1000元。后联系不上赵学科,发现被骗。8、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赵学科扮演买家使用昵称为“我的人生是乐”的旺旺账号添加深圳市的钟某(昵称“称心如意5189”)为好友,称要批发奇苗康贴3件,并将印有虚假厂商电话的产品包装图片发给对方,同年7月14日,被告人赵学科通过微信号账号“131××××1173”(昵称“天语人生”)向钟某支付定金人民币400元。钟某拨打图片上的电话151××××4156,于赵学科扮演的厂商联系订货。并通过网银向赵学科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94(户名:郑洪涛)转入货款人民币8400元。后钟某收到赵学科邮寄的3件颈腰康远红外风湿痛贴,发现被骗。9、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赵学科扮演买家使用昵称为“我的人生是乐”的旺旺账号添加江苏省阜宁县刘某(昵称“彬彬晓庆”)为好友,称要批发奇苗康2件,并将印有虚假厂商电话的产品包装图片发给对方,次日,被告人赵学科向刘某支付定金人民币200百元。刘某拨打图片上的电话151××××4156订货,赵学科自称是厂家负责人,双方谈好价格后,刘某通过手机银行向赵学科提供的农业银行账号62×××74(户名:陈嘉)转账人民币5600元。后刘某收到赵学科邮寄的2件颈腰康远红外风湿痛贴,发现被骗。10、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赵学科使用昵称为“我的人生是乐”的旺旺账号添加广东省普宁市的傅某(昵称“邱芬妮”)为好友,称要批发奇苗康2件,并将印有虚假厂商电话的产品包装图片发给对方,双方谈好价格后,被告人赵学科通过微信账号“151××××4156”(昵称“难涂”)向傅某支付定金人民币280元。次日,傅某拨打产品图片上的电话131××××3398与赵学科扮演的厂家联系订货,后通过支付宝转账货款人民币5600元到赵学科提供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94(户名:郑洪涛)。同年7月27日,傅某收到赵学科邮寄的2件颈腰康远红外风湿痛贴,发现被骗。案发后,被告人赵学科已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物证、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电子数据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赵学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学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学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至2016年7月23日,被告人赵学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扮演买家和厂商卖家两个不同的身份,利用淘宝旺旺、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进行虚构的“绿多邦远红外筋骨痛可贴”、“苗草奇贴”、“臧莲奇贴”、“奇苗康消痛贴”等医疗器械产品交易,并将经过修改的印有自己联系电话的虚假厂商的产品包装图片发给被害人,以支付定金、预留虚假的收货地址等方式,诱使被害人拨打图片上面的联系电话与被告人赵学科假冒的厂商联系订货,骗取被害人货款,后被告人赵学科没有向被害人发货或者向被害人邮寄“护手霜”、“晕车贴”、“苗芳百草远红外磁疗贴”、“颈腰康远红外风湿痛贴”等与所订购的产品不相符的物品,共计作案10起,骗得货款人民币45800元,扣除被告人赵学科先行支付的定金人民币3680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4212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赵学科通过旺旺软件添加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的谭某为好友,以买家的身份让其代购2件膏药,同时将经修改的印有虚假厂商电话的产品包装图片发给谭某,并支付定金人民币300元,后谭某拨打产品包装图片上的电话,向被告人赵学科扮演的厂商订货,并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赵学科的农业银行账号62×××77转账货款人民币4000元,后被告人赵学科向被害人谭某寄出的护手霜1箱。2、2016年4月5日,被告人赵学科以买家的身份使用旺旺账号“天下康”添加安徽省太和县的马某(旺旺昵称“金力保健品”)为好友,称要批发2件“绿多邦远红外筋骨痛可贴”,同时将经修改的印有虚假厂商联系方式的产品包装照片发送马某。双方达成协议后,被告人赵学科支付定金人民币500元,并留下收货地址、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等虚假信息。马某拨打包装盒上的电话号码400××××7611与被告人赵学科假冒的厂家联系订货,后马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赵学科提供的农业银行账号62×××77转账货款人民币2400元,后马某没有收到货。3、2016年4月9日,被告人赵学科以买家的身份使用昵称为“我的人生是乐”的旺旺账号添加南通市经济开发区的孙某(旺旺昵称“niunaijiakafeisun”)为好友,谎称要批发“苗草奇贴”2件,同时将经修改过的印有虚假厂商电话的产品包装图片发给对方,并通过微信支付定金人民币300元。后孙某拨打图片上的电话与被告人赵学科扮演的厂商联系订货。同年4月12日,孙某通过支付宝向赵学科提供的农业银行账号62×××77支付货款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赵学科邮寄给孙某100盒“晕车贴”和160盒“苗芳百草远红外磁疗贴”。4、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赵学科以买家的身份通过旺旺账号(昵称“购物狂15340”)添加江西省永丰县的肖某为好友,让其代购2件“苗王酸痛贴”,将修改过的印有虚假厂商联系方式的产品包装盒图片发给对方,并通过微信(账号:zz54×××96)支付定金人民币300元。后肖某拨打图片上的电话400×××8-7611,与被告人赵学科扮演的厂商联系订货,被告人赵学科让肖某同其虚构的专门销售员“赵祥”联系。肖某与赵学科扮演的“赵祥”谈好价格后,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赵学科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62×××76(户名:江海燕)转账货款人民币4300元。同年4月22日,肖某收到400盒“臧莲奇贴”,被告人赵学科谎称发错货,并采取相同的手段再次骗取肖某货款人民币4100元。肖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后被告人赵学科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肖某。5、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赵学科以买家的身份通过旺旺账号(昵称“购物狂15340”)添加江西省永丰县的巫某为好友,让其代购3件“臧莲奇贴”,同时将经修改的印有虚假厂商联系方式的产品包装图片发给对方,并支付定金人民币800元,后巫某拨打电话131××××3398与被告人赵学科扮演的厂商联系订货,并向赵学科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62×××76汇款人民币3500元。同年4月22日,巫某仅收到200盒“臧莲奇贴”,发现被骗报警,后被告人赵学科后将赃款全部退还给巫某。6、2016年4月23日,被告人赵学科以买家身份使用昵称为“天下康”的旺旺账户添加浙江省金华市的郑某(昵称“依人之衣”)为好友,称要批发2件“绿多邦远红外筋骨痛可贴”,同时将经修改的印有虚假厂商联系方式的产品包装图片发送给对方,并支付了定金人民币300元。郑某拨打图片上的电话131××××3398与被告人赵学科假冒的厂商联系订货,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赵学科使用的微信账号“zz54×××96”(昵称“月光如景”)转账货款人民币3900元,后郑某没有收到货。7、2016年5月5日,被告人赵学科以买家的身份通过旺旺添加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的赵某为好友,让其代购3件“臧草奇贴”,同时将经修改的印有虚假厂商联系方式的产品包装图片发送给对方,并通过微信账号“zz54×××96”支付了定金人民币300元。赵某拨打电话131××××3398与被告人赵学科假冒的厂商联系订货,并向被告人赵学科提供的农业银行账号62×××77转账定金人民币1000元,后联系不上被告人赵学科。8、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赵学科以买家的身份使用昵称为“我的人生是乐”的旺旺账号添加深圳市的钟某(昵称“称心如意5189”)为好友,称要批发“奇苗康消痛贴”3件,并将经修改的印有虚假厂商电话的产品包装图片发给对方,同年7月14日,被告人赵学科通过微信号账号“131××××1173”(昵称“天语人生”)向钟某支付定金人民币400元。钟某拨打图片上的电话151××××4156,与被告人赵学科扮演的厂商联系订货,并通过网银向赵学科提供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94(户名:郑洪涛)转入货款人民币8400元。后被告人赵学科向钟某邮寄了3件“颈腰康远红外风湿痛贴”。9、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赵学科以买家身份使用昵称为“我的人生是乐”的旺旺账号添加阜宁县刘某(昵称“彬彬晓庆”)为好友,称要批发“奇苗康消痛贴”2件,并将经修改的印有虚假厂商电话的产品包装图片发给对方,次日,被告人赵学科向刘某支付定金人民币200百元。刘某拨打图片上的电话151××××4156订货,被告人赵学科自称是厂家负责人,双方谈好价格后,刘某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人赵学科提供的农业银行账号62×××74(户名:陈嘉)转账人民币5600元。后被告人赵学科向刘某邮寄了2件“颈腰康远红外风湿痛贴”。10、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赵学科以买家的身份使用昵称为“我的人生是乐”的旺旺账号添加广东省普宁市的傅某(昵称“邱芬妮”)为好友,称要批发“奇苗康”2件,并将经修改的印有虚假厂商电话的产品包装图片发给对方,双方谈好价格后,被告人赵学科通过微信账号“151××××4156”(昵称“难涂”)向傅某支付定金人民币280元。次日,傅某拨打产品图片上的电话131××××3398与被告人赵学科扮演的厂家联系订货,后通过支付宝转账货款人民币5600元到赵学科提供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94(户名:郑洪涛)。同年7月27日,傅某收到被告人赵学科邮寄的2件“颈腰康远红外风湿痛贴”。案发后,被告人赵学科已经将诈骗犯罪所得全部退还给各被害人。另查明,阜宁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赵学科作案时使用的电脑1台、手机1部、U盾2个、身份证5张、银行卡5张。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学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阜宁县公安局扣押的身份证、电脑、手机、银行卡、U盾等物证、被害人刘某、肖某、巫某、傅某、孙某、钟某、马某、谭某、郑某、赵某的陈述、案发经过说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财物返还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原始证物使用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转账截图、旺旺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学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对被告人赵学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学科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学科多次诈骗,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学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学科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学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先行羁押的36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1台、手机1部、U盾2个、身份证5张、银行卡5张,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晓萍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王佳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艺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