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国政与郭超、李项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政,郭超,李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595号原告:朱国政,男,汉族,1959年10月29日生,住汝州市。被告:郭超,男,汉族,1986年2月21日生,住汝州市。被告:李项伟,男,汉族,1980年1月23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政与被告郭超、李项伟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国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国政负担。审判员 刘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