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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某1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611民初1477号原告:赵某1,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张某,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赵某1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赵某2,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赵某1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位于烟台市福山区谭家庄村村东四间房屋一栋归原、被告共同所有,原告享有居住权。于2001年3月8日签订承包合同所得土地由原告管理使用,其所得收益归原告所有;如土地在承包期间被征用,所应得赔偿款归原、被告共同所有。三、原告自愿给付被告扶养费80000元,自2018年起每年给付扶养费10000元至2025年,分别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