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张祈与被告丁全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张祈,丁全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811号原告:陈张祈,男,汉族。被告:丁全发,男,回族。原告陈张祈与被告丁全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张祈于2017年8月22日以其已与被告丁全发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张祈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陈张祈负担。审判员 徐俊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