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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张祈与被告丁全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张祈,丁全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811号原告:陈张祈,男,汉族。被告:丁全发,男,回族。原告陈张祈与被告丁全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张祈于2017年8月22日以其已与被告丁全发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张祈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陈张祈负担。审判员  徐俊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