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永平与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李玉君、白书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平,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李玉君,白书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707号原告:刘永平,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程,系内蒙古大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成,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吉林省。被告: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河北省。被告: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希进,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被告:李玉君,男,成年人,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告:白书军,男,1965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原告刘永平与被告吉林省道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德路桥建设总公司、内蒙古联手创业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李玉君、白书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永平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8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永平负担8944.3元。审 判 长 满 都 拉审 判 员 王照那斯图人民陪审员 樊 学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