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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罗惠新与黄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惠新,黄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1937号原告:罗惠新,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黄其龙,男,1986年4月8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罗惠新与被告黄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黄其龙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罗惠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其龙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惠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黄其龙系朋友关系,黄其龙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6月10日向我借款50000元,并出借条一张,口头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因原告家中建房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现也不见被告踪影。为此,特具状起诉。黄其龙未到庭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各1份。经原告当庭对被告借款情况的说明,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法调取被告黄其龙户籍证明各1张,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对黄其龙的身份无异议,并认定黄其龙就是本案起诉的被告。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资金不足,于2015年6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周转,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遂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有借条在卷佐证,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采取推拖等方式,拒不履行偿还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原告要被告按口头约定2%支付利息22000元,没有举证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其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惠新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4月11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800元,由被告黄其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金瑞人民陪审员  亚 军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立伟附:(2017)皖1225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告知一、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二、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并请通知主审法官。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账号:13×××47;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