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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熊文丽与庞德辉、卢瑞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文丽,庞德辉,卢瑞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3557号原告:熊文丽,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庞德辉,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卢瑞禹,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原告熊文丽与被告庞德辉、卢瑞禹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文丽撤回对被告庞德辉、卢瑞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熊文丽负担。审判员  汤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