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阳西县兴扬汽车租赁中心、梁家等与陈志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兴扬汽车租赁中心,梁家,陈志财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1140号原告:阳西县兴扬汽车租赁中心,住所地:阳西县织篢镇桥平一路118号。经营者:林兴。原告:梁家,男,汉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陈志财,汉族,1997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兴扬汽车租赁中心、梁家诉被告陈志财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西县兴扬汽车租赁中心、梁家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兴扬汽车租赁中心、梁家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阳西县兴扬汽车租赁中心、梁家负担。审判员 简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