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3民初6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与叶惠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叶惠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6057号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利津路47-(1)号。负责人:牛俊,总经理。被告:叶惠挺,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与被告叶惠挺租赁汽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车牌号浙A×××××的斯柯达明锐小型汽车;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上述车辆自2015年2月2日20点至实际还车日的所有违章处理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2月12日至实际还车日止的超期车辆租赁费、保险费为223120元;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648.70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车辆租赁等文件,原告将代为管理、出租、运营的一嗨汽车服务(江苏)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名下的车牌号浙A×××××的斯柯达明锐小型汽车租赁被告使用,租赁期限自2015年2月2日至2015年2月7日,租赁期间的租费为128元/天,保险费为40元/天,手续费为25元/天,总金额为864元。合同到期后被告办理了4天续租,续租期间的租车费为130元/天,保险费为40元/天,共计681元。被告按照约定于2016年2月2日向原告支付了该期租赁费864元以及以预授权的形式冻结该账号内的车辆保证金4000元。被告应于2015年2月11日20点向原告归还租赁的车辆,但被告未在约定向原告归还租赁车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导致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证询问原告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72元,免予收取,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书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綦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