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关于金某某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6)第11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金某某返还购房款人民币305000元,违约金1525元及相应的利息;二、承担本案仲裁费13737元、执行费4703.93元。在执行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已经收到上述全部案款,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执113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苏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