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姚东明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昆山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东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昆山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1696号原告:姚东明,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宁波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兰,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地本市。负责人:王爱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昆山市分公司,营业地江苏省。负责人:鲁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东,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东明与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昆山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诉讼不涉及侵害他人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姚东明负担。审判员 刘 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皓晔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