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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2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恒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尹立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恒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尹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恒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联合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美玉,经理。被执行人尹立龙,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0422198306170918,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滨县连生乡太和村一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恒久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尹立龙的银行存款。因需对该款予以扣划,故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尹立龙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尹立龙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