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大厨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大厨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雅瑶镇新广花一级公路西侧A2-A4、A6、B1-B9花都雅瑶综合批发市场A3-10,组织机构代码;79348157-9。法定代表人:潘婷。被执行人广州市大厨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东乡碧桂大道东侧涌底塘肇源商业城内1号楼A22-23号铺、二楼西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7972181-5。法定代表人:唐建强。上列申请执行人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大厨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决,广州市大厨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向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80元、诉讼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大厨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其注册地址经营,其法人代表唐建强也涉及多宗执行案件,一直下落不明,且未有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银行存款、证券、房屋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杰锋审判员 陈奕广审判员 李森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