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4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张彦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张彦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465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郑强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欢,男。被告:张彦平,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张彦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2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焦颖茹审 判 员 袁 聪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畅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