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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8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军、董海军与被告密山市靖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高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董海军,密山市靖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德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865号之一原告:李海军,男,1981年7月10日生,住所地密山市。原告:董海军,男,1975年5月12日生,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宇海霞,黑龙江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守玉,黑龙江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密山市靖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潘秀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第三人:高德龙,男,1993年2月7日生,住所地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孝,密山市司法局密山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海军、董海军与被告密山市靖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高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海军、董海军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军、董海军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海军、董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897元,减半收取计949元,由李海军、董海军负担。审判员  张守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