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陈功、韦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功,韦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978号申请执行人陈功,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韦源,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来宾市兴宾区。本院在执行陈功与韦源民间借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虽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有工作单位的财产线索,但经本院查实,其工资收入目前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提取,需等待其他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才能予以执行。因此,目前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1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204执9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204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颂梅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于 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