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4民初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南宁市宏达汽车运输车队与李少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宏达汽车运输车队,李少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4民初437号之一原告:南宁市宏达汽车运输车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德政路北一里***号。投资人:韦盛彪。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东,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少敏,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原告南宁市宏达汽车运输车队与被告李少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被告李少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桂1424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李少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7年8月22日,原告南宁市宏达汽车运输车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宁市宏达汽车运输车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宏达汽车运输车队撤诉。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计1149元,由原告南宁市宏达汽车运输车队负担。审判员 何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鸿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