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晶晶聚众淫乱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晶晶,男,汉族,大专文化,人,离石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岗勤二中队协警。2017年4月9犯聚众淫乱罪被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同年5月8日被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取保候审。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晶晶犯聚众淫乱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7月2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晶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7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晶晶电话联系约好秦某(女)后,由李晶晶驾车载秦某来到离石区二中斜对面好如家宾馆,李晶晶登记开房后,二人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后李晶晶发微信叫其朋友王某、李某来到216房间,三人又两两与秦某进行性交淫乱活动。次日,被告人李晶晶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晶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李晶晶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秦某、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4、监控图片;5、视频光盘;6、扣押清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晶晶聚集多人集体进行淫乱,其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淫乱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晶晶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同意对其进行矫正。本院考虑被告人李晶晶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晶晶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孙晋明审判员杨明霞人民陪审员李方方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霍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