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富春与被告任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春,任金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1118号原告:王富春,男,汉族,居民。被告:任金成,男,汉族,居民。原告王富春与被告任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富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富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富春负担。审判员 程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