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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富春与被告任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春,任金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1118号原告:王富春,男,汉族,居民。被告:任金成,男,汉族,居民。原告王富春与被告任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富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富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富春负担。审判员  程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