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9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9544李辉与甄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甄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544号原告:李辉,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甄海燕,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辉诉被告甄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