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深州市联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田传道、江阴市乐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联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田传道,江阴市乐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491号原告:深州市联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前磨头镇铁路南。法定代表人:王立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田传道,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江阴市乐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陆东大街111号。法定代表人:田传道,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深州市联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传道、江阴市乐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深州市联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州市联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深州市联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香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卓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