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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深州市联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田传道、江阴市乐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联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田传道,江阴市乐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491号原告:深州市联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前磨头镇铁路南。法定代表人:王立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田传道,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江阴市乐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陆东大街111号。法定代表人:田传道,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深州市联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传道、江阴市乐新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深州市联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州市联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深州市联富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香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卓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