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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朋,王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40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前进大道格林郡。法定代表人:颜向东,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付朋,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王文斌,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安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2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付朋、王文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朋、王文斌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付朋、王文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朋、王文斌银行的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江审判员  刘 斌审判员  陈立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