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桂荣与岳茂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荣,岳茂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3290号原告:李桂荣,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圣祥,泰安岱岳夏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茂增,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