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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桂荣与岳茂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荣,岳茂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3290号原告:李桂荣,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圣祥,泰安岱岳夏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茂增,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伟伟 搜索“”